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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原告
寶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佶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佶霖營造有限公司之章程或其他事證證明丙○○為清算人,否則依據公司法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五日內,補正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定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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