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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人
弘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智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部分468,000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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