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嘉祥
- 送達代收人
- 尤淑美
- 被告
- 美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惠立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