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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己○○、辛○○、癸○○、丁○、乙○○

  •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行茂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九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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