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被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