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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8號

原告
彰昱自動網版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王秋英
訴訟代理人
何健彰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良長豐美術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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