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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
    適茂國際有限公司玉丞實業有限公司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二號 原   告  適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被   告  玉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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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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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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