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 原告
- 亞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峰律師
- 被告
- 峰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0四七四一號「氣體製造機之分子篩筒結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新型第二0四七四一號「氣體製造機之分子篩筒結構」專利。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之事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收據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