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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亞碩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巷14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
被告
峰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巷131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新型第204741號「氣體製造機之分子篩筒結構」專利舉發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17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因舉發人撤回而終結,有智慧局於97年1月14日發文,文號(97)智專三(三)05051字第09720031740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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