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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3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丑○○
被告
中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國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捷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告
家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拆除其等所有建物所使用隔熱浪板之專利法第84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之虞,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加以解釋,並於民國94年3月10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釋憲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大法官第1279會議議事錄節本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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