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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森森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告
顯祥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黃新礦
被告
丁○○
被告
麗車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鈞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動力環保活化器」新型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法院94年28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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