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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丙○○
  • 被告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92年及93年間該公司全部進口報單(如95年8月25日 答辯狀附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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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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