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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9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

上訴人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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