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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共同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相對人
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郁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霆公司)之債權人,相對人除積欠債權人二人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外,尚欠第三人國泰世華銀行一億餘元,而相對人現有土地、現金價值僅二千三百餘萬元,不足清償其債務,且債務人業務現已全部停擺,所欠之債務遠超過其清償能力,為此提出相對人資產明細,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所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各債權人之債務共計二億八千二百三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元,業據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等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屬實,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相對人所有之資產僅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及不動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陳報上開不動產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僅二千二百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另現金、存款為十六萬九千五百八十四元,共計相對人現有資產價值約為二千三百餘萬元,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之資產顯有不能清償高達二億八千二百三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元債務等情,尚非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卓進仕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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