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馬慧如
- 相對人
- 奇旺企業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馬慧如
右聲請人因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主管機關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十一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0五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