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向虹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錪
- 相對人
- 何琮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琮榮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相對人並未遷移或聲請人不知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處所,則與前開規定不合,尚不得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存證信函經附郵雙掛號送達,卻因招領逾期退回,而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經查:經核對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郵局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並非「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等事由,以茲證明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