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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典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六及一九一五號延展清算完結等聲請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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