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二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二七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 五十萬元為擔保金,聲請本院為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 開擔保金,提出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一份、假處分裁定影本一份、相對 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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