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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禁止提示付款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八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 幣(下同)四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二八六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提出前述假處分裁定 影本、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 件,聲請返還擔保金。 二、按供擔保提存物之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 定,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而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 物,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依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項規定所謂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亦即應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蓋聲請事件之管轄,除訴訟法另有明文規定外,專為訴訟事件而設之民事訴訟 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規定,應無適用餘地,因之,應依各聲請事件之性質 及有關規定,定其管轄法院。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本法亦未規定由何法院管 轄,但向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因准許變換與否,以由命供擔保法院斟酌為宜 ,同理,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否准許,亦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妥。況返 還提存物之聲請,雖非命供擔保裁定之撤銷,其實際效果則無不同,裁定之撤銷 應由原裁定法院為之,返還擔保之聲請,自不宜例外。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聲請假處分事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聲請人供擔保四十萬元後准其假處分 之請求,此有該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八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請求返還提存物,即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 ,玆聲請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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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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