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黃建銘
- 被告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黃建銘(即阿拉丁視聽歌唱社)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一 號假處分裁定,提供現金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九十二 年度存字第三七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而就相對人所持聲請人簽發之支票為 假處分強制執行。玆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云云 ,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為證。 二、按供擔保提存物之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 定,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而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 物,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依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項規定所謂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亦即應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蓋聲請事件之管轄,除訴訟法另有明文規定外,專為訴訟事件而設之民事訴訟 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規定,應無適用餘地,因之,應依各聲請事件之性質 及有關規定,定其管轄法院。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民事訴訟法亦未規定由何 法院管轄,但向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因准許變換與否,以由命供擔保法院斟 酌為宜,同理,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否准許,亦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妥 。況返還提存物之聲請,雖非命供擔保裁定之撤銷,其實際效果則無不同,裁定 之撤銷應由原裁定法院為之,返還擔保之聲請,自不宜例外。經查,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係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命聲請人供擔保二十五萬元後准 其假處分之請求,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載敘甚明,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 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一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返還 本件擔保金,依法即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竟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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