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六號
- 聲請人
-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
- 相對人
- 慶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四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八十四萬元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度存字第一六0一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情,並提出和解筆錄、提存書、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