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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七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金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FO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十三萬七千五百零五  元  │含支付命令申請費       │
├────────┼─────────────┼──────────────┤
│第一審送達費  │二百零九           元  │扣除已發還三百零三元    │
├────────┼─────────────┼──────────────┤
│合    計  │十三萬七千七百十四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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