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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八一九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八一九號

聲請人
穆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立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丁澤祥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聲請人先前發函通知相對人,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會同會計師前往檢查相對人財務狀況,惟遭相對人拒絕,為此聲請選派郭清儒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函等查核結果,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部分,並無不合;惟檢查人必須立於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檢查業務,是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通常均函請會計師公會推薦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之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期客觀公平。故本件聲請人片面特別指定選派郭清儒會計師為檢查人,並非妥適。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以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會總字第0九三00四七二號函推薦丁澤祥會計師為檢查人,爰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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