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百筌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中
- 代表人
- 施小雅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股東資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七九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度存字第三六八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提出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一份、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為證,其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