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 聲請人
- 原二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永碇模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清字第一三0一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十七萬三千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九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情,並提出同意書、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公司登記事項卡、民事裁定各一份為證,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