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巨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錢
送達代收人
尤淑美

右原告與被告毓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銘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