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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四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告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送達代收人
羅彬欽
被告
田橋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敏慧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內容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明確記載所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前項準備書狀,並應另備繕本壹份,以雙掛號逕寄被告,並檢附掛號回執影本送交本院。

(四)如委任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者,應載明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委任狀(需檢附代理人具有法律方面專業能力之相關釋明文件)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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