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五號
- 原告
- 悅昇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海清
- 送達代收人
- 林宗奭
- 被告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定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