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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 律師
被告
鎮和捲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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