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六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彥
- 送達代收人
- 何明原
- 被告
- 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 喜 住
- 被告
- 甲○○ 住
戊○○ 住
丙○○ 住
乙○○ 住
丁○○ 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
捌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