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五號
- 原告
- 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惠如
- 送達代收人
- 洪主雯 律師
- 被告
-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順勝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柏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