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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
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如
送達代收人
洪主雯 律師
被告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金順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柏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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