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 原告
- 丁崇仁即聚萬工程行
- 被告
- 鞏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
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