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港聯電視購物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翠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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