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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
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溪水
送達代收人
詹丕顯
被告
香港商達昇製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告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朱賴淑慎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0三二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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