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 原告
- 良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溪水
- 送達代收人
- 詹丕顯
- 被告
- 香港商達昇製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被告
- 設台
- 法定代理人
- 朱賴淑慎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0三二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