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 律師
- 被告
- 正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羅菊蘭
- 被告
-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國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亦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二十二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正鍋股份有限公司主事所所在地係設於新竹市○○路○段一六九號二樓,被告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七三七號三樓,業據原告自陳,並有其提出之公司記事項卡及查詢資料可稽,另被告乙○○之住所地係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七五二號,亦據原告自陳。本件又查無存有同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共同管轄之事由,是依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按以,本件三名被告其中二名之主事務所或住所設於新竹縣市,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