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 原告
- 金德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見武
- 送達代收人
- 葛益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五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