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錄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日商株式會社インタ—テツク即INTERTEC CORP.
- 即原告
- 五番三
- 即原告
- AWA
- 法定代理人
- 甲○○○
五番三
AWA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4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4,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