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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65號

上訴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冠森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1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7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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