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 原告
-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夏一峯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