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33號
- 上訴人
- 台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與因93年度訴字第253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59,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33號
上訴人與因93年度訴字第253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59,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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