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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八號

原告
德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上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林基豐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B法官 林靜芬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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