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博安
- 送達代收人
- 蔡欽堂
- 被告
- 富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中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川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