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 原告
- 伍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七千零五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