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 聲請人
- 穩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昌
- 相對人
- 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渦立山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萵立山」之記載,應更正為「渦立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