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五號

原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原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原告
乙○○ 住彰化
原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告
甲○○ 應受
住彰化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日、十一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