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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玲秀律師
被告
源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
上 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告
邁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丙○○
被告
君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上 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代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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