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 上訴人
- 中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霖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