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捷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皓偉律師
- 被告
-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即海緹茵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