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振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 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戊○○
甲○○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