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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錩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1月22日嘉院龍民圓93重訴字第71號函暨所附該院93年度重訴字第7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卷宗及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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